§【建警五年計畫】
(李士珍,民 32) 按這裡下載原文全文電子文字檔 採納在案現中英中美新約訂定,為民族謀解放,為萬世開太平,實屬歷史上空前盛舉,為如何保障新約之實施,則有待警察之努力,故建立現代化之正規警察,確為目前迫切需要,謹再擬具五年建警計劃大綱(自本年春至三十六年底完成),如下:
甲、先決問題 一、確定建警方針 軍隊應為領袖揚威於海外, 警察應為領袖宣德於國內。故建警方針,似應以仁愛為精,以法治為目標,採用正大光明方式,表現固有大國風度,以安定人心,使中外人士無所藉口(三十年七月卡爾大使對生曾有鄭重詢問擬俟面陳) 二、選拔警察專才 為政在人迭蒙 鈞座訓示,警察係專門業務,似宜遴選軍警兼備有決心有毅力者負主持建警專責,並將警察專門人才廣為延攬,盡量選拔,主持若能得人,建警易於成功。 三、改正警長名稱 過去國人認警士為衙署差役,因此;優秀青年皆不願為,而警察職權遂因人員不建全無法推行相沿成風,影響甚鉅,擬請將行政、外事、刑事、交通等警士名稱改 為警員,警長改為巡佐 ( 佐理巡官之意 ) 以新面目而收良才,至保安警察等部隊,教育水準較差,仍暫延用警長警士名稱。 四、提高警察地位 憶生奉派赴歐美各國考察時,注意各國長警地位,均相等於我國委任官級,其素質多屬高中或大學畢業,今日我國建警開始,似宜明定警員 ( 原警士 ) 地位為低級委任職,其資格必須初中畢業或高中程度,藉以轉移中外人士之觀念。 五、政教密切配合 政教合一各國皆然,即以建軍而論,基本部隊之軍官,即軍校所造就之人才,相需相因,始有今日成績,警察業務較繁,尤須用其所學,學有所用,建警前途方有基礎。 六、經費力求撙節 勝利越接近,經濟越困難,建警經費在抗戰未結束前,除將原有保安經費全部撥充勻之外,竭力避免增加,俟復原後再行撥款充實,但現代化警察之設備及訓練幹部之教育費,必須撥款補充。 乙、實施步驟 一、警察機構之建立 首先健全中央警政機構,然後由省而縣而鄉,自上而下,分期實施,易於收效。 (1) 中央警察機構 戰前各國警政,以德奧日辦理最善,奧國之中央警察機構設保安部,等於警政部,德設警政局,日設警保局,均相當於警政署,在戰時不增加機構之原則下,擬請先將內政部之警政戶政兩司合併成立警政署仍隸內政部,於本 ( 三十二 ) 年六月前成立,俾專責成以迅赴事功。 (2) 省警察機構 省設警務處 ( 民政廳之警務戶政兩科併入該處 ) 直隸省政府並受警政署之指揮監督,該次編制分甲乙丙三種,俾與各省館區範圍及行政機構相配合,依照各省實際需要政治環境及戰事關係之不同分別辦理如下:
子、雲南設置警務處多年,湖南湖北兩省則於今年改設完成,應即選派警察專才加以充實。
丑、貴州、陜西、甘肅、福建均屬後方重區,應將保安處改為警務處,於三十二年底完成。四川政治環境不同,似應先與省當局商洽後辦理,預定三十二年底改組成立。
寅、 廣東廣西兩省現無保安處擬將該兩省民聽之警務戶政兩科合併成制。
卯、江西浙江安徽河南四省均屬戰區,原有保安處似可斟酌情形於三十三年內分別改成警務處。
辰、新疆、寧夏、西康、青海各省地處邊疆擬先派專員前往視察,並與各省當局洽商辦理,其餘三十三年內成立。
巳、各省保安部隊一律遵照行政院軍委會本年 三月二日 令頒整理辦法分別整訓改為保安警察隊,負肅清盜匪之責。 (3) 縣區警察機構 縣設局亦分一二三等,區設所,依警政署依此原則妥為計劃,責成各省警務處監督實施,期於警務處成立後一年內完成。 (4) 鄉保警察機構 每鄉或數鄉設一分駐所,兩保或數保設一警管區,使成立普遍完密之警察網,由警務處依此原則妥為計畫,責成縣警局監督實施,期於警務處成立後兩年內完成。 (5) 恢復地區之各級警察機構 所須警察幹部,急宜預為準備,自收復之日起,依 (2)(3)(4) 項辦法,自省縣以至鄉保之警察機構,逐步實施,預定於三十六年底完成。 (6) 收回租界內之警察機構 相當於各大都市警察局於收復之日從速建立。 (7) 特區(共黨盤據區域)及苗區之警察機構 由警政署考察各地情況分別辦理,預定於三十六年底完成。 二、都市警察之整理都市警察觀瞻所繫 ,擬先從繁盛之大都市著手整頓 (1) 責令警政署先將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桂林七大都市縣三十二年底整頓完善 其改進要點如下:
子、慎重人選:過去都市警察辦理未見成效,實因主持者多不得其人,今日如欲整頓各都市警政,警察局長ㄧ職,擬請選派留學國外之警察專門人才主持之。
丑、增設外事科:平等新約約定,外事警察日趨重要,擬於都市警察局增設外事科,並規定外事警官為薦任制,外事警員為委任級(警員必須高中程度)
寅、改進素質:本重質不重量原則,擬將都市長警裁減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另行招取出中畢業者,規定為低級委任制。每一警員可當現在目不識丁之長警三人至五人之工作效率。
卯、提高待遇:警員地位既為委任級,其待遇自應提高,並應改換莊嚴美觀之服裝,振奮其精神,安定其生活,即以裁警所餘之ㄧ切餉津米代金服裝等費分配之,必要時得請政府酌與津貼。
辰、增加設備:現代警察所需交通、通訊、刑事、偵查及預防犯罪等設備應請政府撥款補充。 (2) 其他次要都市如韶關、長沙、福州、洛陽、恩施、立煌等處,擬於三十三年內照上項辦法整頓完成,至淪陷區內各都市,擬自收復後依前辦法整理之。 丙、 幹部訓練與來源 全國警官約需十一萬兩千餘人,其中可分行政警察之幹部,保安警察之幹部收復地區之警察幹部,及赤區苗區之邊區之警察幹部四大類: 一、行政警察幹部 ( 中央以下各級警察幹部 ) (1) 高級警官 ( 簡任 ) 就國內外警察專門人才選拔最優秀而有經驗有毅力者補充之,生在警校七年,曾隨時留意考核,現就考核所知者列單呈核。 (2) 中級警官 ( 薦任 ) 就中央警校及國內外各警校畢業生中選拔之,警校畢業員生每屆高等考試錄取頗多,皆為優秀份子亦均一併列入,現就考核所知者列單呈核,餘俟繼續考核訓練,容後續報。 (3) 初級警官 ( 委任 ) 由警校正科學生及調訓現任警官補充之,預計三十六年可以補充完畢。 二、保安警察幹部(保安部隊改為保安警察隊之幹部) (1) 高級幹部 ( 警務處正副處長 ) 在過渡時期,其因保安處改警務處者,請就原任保安處改警務處者,請就原任保安處中之軍校同學改任之並配合警察專才為副處長,使警察業務得向正軌發展,此項幹部預訂三十三年前準備完畢。 (2) 中級幹部 就警校畢業員生及調訓保安團隊幹部中選拔之,預計三十四年補充完畢。 (3) 初級幹部 以調訓原保安團隊幹部加以改造使用為原則,預計三十五年底改造完畢。 三、收復地區之警察幹部 (1) 擴充警校訓練 擬自三十三年起警校正科學生人數酌予增加,預為準備至警校原有之東南、西北兩警官班,離淪陷區較近,擬於三十三年擴充為東南西北兩分校,大量吸收淪陷區青年加以警官訓練。 (2) 復員時考選宜於警察工作之軍官一萬至一萬五千人調入警校訓練,改造使用,預計三十六年調訓完畢 ( 此時需添設分校數處以利訓練 ) 。 四、赤區苗區及邊區警察幹部 似宜依其客觀需要在警校另行開班訓練專才派往之。 上列四種警察幹部其訓練均需統一於中央警校,使其接受領袖之精神感召,並研究現代警察之學術,集中精力,齊一步調,則事半功倍矣。 丁、急辦事項 一、優秀幹部及師資之補充 現代科學日新月異,抗戰以來歐美各國之警察當有長足之進步,擬請:
(1) 考選警校精通外國語之優秀畢業生赴歐美留學,三十二年擬派十人,此後每年派六人或四人,以培養優秀新幹部。
(2) 選派警校教官五人於三十二年內派往英美考察,為期一年或八個月以吸收新近警察材料,藉資充實警校教材。 二、成立各種警員教導隊,為配合抗戰勝利,迅速完成現代化警察之建立,應即於警校內附設左列各種教導隊,招收中學程度學生加緊訓練。
(1) 甲種警員教導隊:為備建立收復各大都市之警察,側重於處理因戰爭而發生各種問題之訓練。
(2) 乙種警員教導隊:為備建立接收租界之警察,側重於外事警察之訓練。
(3) 丙種警員教導隊:為備建立赤區之警察,側重於政治警察之訓練 上所陳大綱,皆建警工作最迫切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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