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庭榕學長
蔡庭榕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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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局長(當選時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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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德州聖休士頓州立大學刑事司法博士
-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第15期碩士
-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第46期1隊行政警察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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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內外警察行政或學術經歷
1.擔任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2.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兼警政管理學院院長
3.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副教授兼圖書館館長
4.中央警察大學犯防系副教授兼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
5.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學生事務長
6.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所長
7.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副教授兼外事系主任、所長
8.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副教授兼國境系主任
9.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副教授
10.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講師
11.中央警察大學人事室薦任組員、警正訓導
12.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人事助理員、科員
1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巡官
二、校外兼任政府相關服務工作經歷
1.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2.外交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3.臺灣高等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4.內政部警政署法規審查委員會委員
5.內政部移民政策小組委員
6.入出國及移民署法規諮詢委員
7.撤銷國籍變更案件審查會委員
8.社團法人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理事
9.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常務理事
10.海峽兩岸應急管理學會理事
1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1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13.中央警察大學法規委員會委員
14.基隆廣物警察局法規諮詢委員
15.新竹市警察局法律諮詢委員
16.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理事
17.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審議委員會委員
18.考試院109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
19.法務部司法官學院(51~58期)教授「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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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局長:自民國113年起擔任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局長,領導團隊為四百多萬市民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涵蓋法規審議、行政救濟、消費者保護及採購申訴等多元業務,確保市府法制健全與行政效率。
二、兼任母校一級行政主管達16年:於113年之前,曾長期兼任中央警察大學行政及學術主管16年,榮獲內政部模範公務人員肯定,並成功規劃執行警佐四類訓練,培育逾三千名優秀警務人才。
三、專任大學教師33年,著作等身:教學上,教授警察法、行政法與憲法近35年,曾獲教學優良教師殊榮,致力提升學生法學素養,強化警察實務運用與人民權利保障。研究成果豐碩,專注警察法學及相關公法領域,著有多部專書及近百篇期刊論文,尤其著重警察攔檢職權、行政處分與程式及移民法制等重要議題,並積極參與國際警察法制交流。蔡教授深耕學術與實務,兼顧教育、行政與研究,對警察法制發展及公共法律服務貢獻卓著,持續推動法治社會與公共安全提升,是警察大學及社會的寶貴資產。
四、警察實務工作近10年:畢業最初5年服務於北市警局大安分局巡官,繼而服務於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擔任重要警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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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父母生育、妻兒良伴、母校栽培,國家照護,始能讓我有此健康快樂人生!本人一生致力於學警、從警、研警、教警,乃至於屆齡退休後再擔任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局長,均期盼能建立警察執法之學術專業與實務效信。因此,下述乃是提供本人對警察學術與實務研究心得(感言),以饗識者。
基於「警察職權」與「人民權利」如何有效衡平,則有賴執法員警正確與有效涵攝法律規範內涵。警察執法常是在千鈞一髮或千變萬化之情狀中進行,除應使員警對相關法制規範有良好教育訓練,更應使之內化熟練於實務情境上涵攝適用,使員警攔檢時依法辦理,若遇執法對象叫囂或暴力、脅迫行為,得依個案判斷依法執法。員警仍得依現場狀況個案蒐證,仍應運用正當合理性與證據作為執法之基礎,採取攔檢或其他強制措施前,該員警應以憑藉其五官六覺對人的行為、物的狀況、事實現象或整體環境因素實施,執法判斷「違法構成要件」與「職權構成要件」為考量基礎。若該民眾已經有違法行為,得據以依法執法而為取締或逮捕。依據本人的從警經驗與研究心得,認為警察攔檢應「停、看、聽、停」,前三者係從小受教有關穿過鐵路平交道的口訣,亦非常適用於警察攔檢,首先執法員警欲攔檢應先「自停」,緊接著「看、聽」來判斷調查,以人的行為、物的狀況、事實現象及整體環境考量,是否有「違法」要件及「職權」要件該當與否,來判斷與裁量是否及如何採取「攔檢」措施;然後第二個「停」,乃是指警察判斷確認後之依法「攔停」。因此,攔檢屬判斷與裁量之過程,應具有執法的正當性與證據來執法。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未禁止警察「臨檢」,而是禁止「任意、隨機臨檢」或無合理性基礎之全面臨檢。「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施行後,使警察執行職務行使職權,從不明確到明確安全,減少任意、全面或隨機臨檢,提高自主判斷,並強化情報能力與巡邏動態攔檢、盤查。警察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法行使攔檢職權,除具有民主法治觀念外,更需在實務案件上依據警職法規定之攔檢措施、要件、程序與救濟為之,並落實攔檢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宜將之程序精要化之後,納入「勤教」或「常訓」貫徹落實之,以營造警、檢、審、辯、民之共知共識。警察在攔檢執法過程中,應首先維護自己安全,繼而確定安全距離,進而表明身分與告知事由,若遇有高安全風險案件,即可運用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之規定,加以有效涵攝適用於實務案例上,亦即由執法員警下令處分,亦即喝令執法對象「站住,不許動,高舉雙手」,此係依法執法的正當合理性(Justification),並由員警胸前之秘錄器(Body Camera)予以有效錄影作為執法證據(Evidence),將更能確保警察執法「雙安」,亦即「身安」(身體、生命安全)與「法安」(法律責任安全),避免因懼怕「法安」而致不利於「身安」,亦不可因確保「身安」而過度「執法」導致影響「法安」,招致背負意外之法律責任。最後,徒法不足以自行,尚有賴全體警察同仁瞭解規範,並藉由教育訓練,以民主法治理念,明確執法規範,因勢專業利導,精緻執法判斷、貫徹實施法治,形成全民遵守警察執法措施,一體遵行,依法行政,以充分保障人權與維護良好社會治安之雙贏局面。